关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赔偿如何举证 1.举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举证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3.举证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4.举证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医疗机构确实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也无法要求赔偿。 二、医院漏诊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作出判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作出判断。 医院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 从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来看,医疗过错是指医院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规范,对患者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一种行为。 医疗事故需要损害后果的出现,且这种损害后果要和医院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医院的误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院漏诊应承担多少责任 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换句话说,只有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医师在医疗过失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师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等。 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表现形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是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医疗人员由于自身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者是伤残,或者是死亡。 本文就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做一个相应的介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购买商铺,并且指定商铺只登记在子女名下的,那么商铺就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归个人所有。关于父母出资给婚后子女买商铺财产归属于谁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精神病住院可报销。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资助。关于精神病住院可报销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地怎么确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关于怎么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非因公医疗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时,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关于非因公医疗需不需要鉴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书一般45天就能出具,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植物人或者重度智力残疾在法律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其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子女、父母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关于智力残疾人可不可以离婚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储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关于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医疗活动中,如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其过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经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医疗事故赔偿计算公式是怎样的?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项目。社会保险通常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那么,个人能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吗?农村户口能否购买社会医疗保险呢?个人如何补缴社会医疗保险?
“二次报销”就是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额费用,除了正常报销之外,还能再报一次大病保险,而且不设封顶线。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有什么规定吗?医疗保险二次报销详细解释,医疗保险二次报销享受权限?
由于医疗水平、医疗设施或医疗技术,医疗过程中出现患者死亡是很正常的。但是,如果是由于医院方的过错致使患者死亡的话,则为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又是如何计算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也有轻重之分,那么医疗事故是怎样划分的呢?医疗事故又分为几级?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华律网误诊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误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误诊律师,如果您有误诊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朝阳一市民在家中出现半身不遂症状。家属拨打999,两急救人员到达后,让家属找人帮忙抬病人下楼。40分钟后,老人被送医。家属认为,999耽误时间过长,导致老人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 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该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不仅要照顾到患者的情绪,而且还应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处理医疗事故...
获取方案医疗事故中,根据医疗机构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损害,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别对应了不同的损害结果。您可以通过下面的标准初步判断医疗事故...
获取方案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而且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根据。同时如果医疗事故是通过行政机构进行调解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也是行政...
获取方案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在接受诊疗前,通常会和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患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下...
获取方案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进行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医疗纠纷产生原因的不同,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也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医疗事故中不...
获取方案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产品...
获取方案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或者患者的近亲属可以根据患者所遭受的损害程度的不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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